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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被开发商出租 小区业主想要个说法

新报讯(草原全媒·北方新报首席记者  张弓长  记者  范亚康)  连日来,家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和南岸小区的多位业主向记者反映,康和南岸小区的开发商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正房地产公司)将本该属于全体业主使用的物业用房挪作他用,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康和南岸小区业主想要个说法。

4月26日,业主代表陈先生告诉记者,康和南岸小区于2012年开始陆续向业主交付。小区建设之初,将42号楼和43号楼规划为公共设施和物业用房。其中42号楼规划为废品收购站和垃圾转运站;43号楼规划为警卫室、公厕和物业用房。可业主发现,本该是公共设施和物业用房的42号楼和43号楼却被万正房地产公司用做商铺并对外出租。

“发现问题后,我们和万正房地产公司进行了沟通,希望万正房地产公司能向全体业主归还物业用房和这些年来出租物业用房的所得,但遭到万正房地产公司的拒绝。”陈先生说。

随后记者在陈先生提供的2010年2月3日由鄂尔多斯市规划局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表》上看到,康和南岸小区42号楼:建筑规模480平方米,建筑功能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43号楼:建筑规模1107平方米,建筑功能为警卫室(33平方米)、公厕(95平方米),其余为物业用房。

4月26日,记者在康和南岸小区东门看到,本该是公共设施和物业用房的42、43号楼,摇身一变成了商业用房。其中一栋变成一个汽贸公司,另一栋则变成了烟酒超市和商品体验店(如图)。

“开发商将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用房出租牟利。致使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受损,我们希望万正房地产公司能给小区业主一个说法。”小区业主表示。

记者通过查询得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是归全体业主所有。企业想要使用物业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或者出租,最终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万正房地产公司的韩姓负责人。他告诉记者,由于历史原因,小区开发商将物业用房出租。该小区目前新老业委会正处于换届阶段,公司决定在小区新的业委会成立后,公司和新业委会还有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此事。

东胜区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白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业主反映问题后,我们一直在和房地产公司对接此事。目前,等待小区新业委会成立后,我们将和小区新业委会协商解决此事。”

[责任编辑:段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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